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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实施“场所码”“电子哨兵” 扫码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预警和监测,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现就我市公共场所实施“场所码”或“电子哨兵”扫码通行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实施“场所码”“电子哨兵” 扫码通行措施的通告


一、自 2022 年 9 月 3 日起,本市各类公共场所需全面实施“场所码”或“电子哨兵”扫码通行措施。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居民小区、城中村,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商业楼宇和商业综合体及其内部独立运营的企业、商户,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公共场馆(含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婚姻登记中心等)、酒吧餐饮、宾馆旅店、健身休闲、旅游景点、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宗教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含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剧本杀、密室脱逃、游戏游艺厅等)、服务场所(含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工厂企业、长途汽车站、机场、地铁、客运码头(含渡口轮渡)、核酸检测采样点、出租车、公共汽车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


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实施“场所码”“电子哨兵” 扫码通行措施的通告


二、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或设置“电子哨兵”,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码,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


三、市民进入公共场所时,应当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公共场所张贴的“场所码”,也可通过“电子哨兵”扫描“粤康码”、 “深 i 您”健康码或读取个人身份证等方式完成核验;市民应服从、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的检验工作。


四、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控管理要求,认真核验进入场所人员扫码信息,对于拒不扫码或扫码结果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包括扫码结果为红码、黄码或超过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的核酸检测时限及其他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情形),应拒绝该人员进入,并将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扫码信息即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五、对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以及进场市民拒不执行本通告关于“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依法处罚;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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